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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合肥市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苏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2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与合肥市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民三终字第00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XX,经营场所安徽省XX市安庆XX,
经营者:A,
委托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组织机构代码400XXXX0168-6,
法定代表人:A,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市XX(简称皖文书店)为与被上诉人中国XX(简称财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财经出版社一审诉称,中国XX为201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等系列考试用书的著作权人,财经出版社经中国XX授权依法取得该系列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调查,其发现位于安徽省XX市安庆XX的皖文书店销售的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为盗版图书,该行为已侵犯其对该书的专有出版权,现财经出版社诉请判令皖文书店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皖文书店辩称案涉图书不能证明是其销售,要求其赔偿不成立,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系中国XX编著,2014年4月25日,中国XX(甲方)与财经出版社(乙方)签订《关于版权许可备忘录》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对《会计》、《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2年,在此期限内,甲方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上述授权,乙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
2014年5月22日,安徽省XX市衡正公证处接受财经出版社的委托,公证员A、B与财经出版社的代理人C一同来到位于合肥市XX的”求知书店”购买了《会计》、《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三本辅导教材,共计支付72.5元,并加盖”合肥市庐阳区求知书店发票专用章”,购书接束后,将上述书籍带回公证处进行拍照、装箱封存,并加盖”安徽省XX市衡正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封签专用章”,封存的书籍交由A保管,对上述保全过程安徽省XX市衡正公证处出具(2014)皖合衡公证字第7441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经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书籍,将财经出版社出版的《会计》图书与公证处封存的《会计》图书进行比对,两者在外观、文字上相同,但有如下区别:1、前者在书中有增值服务卡,卡上有注册卡号,书的背面有防伪标识,后者则没有;2、前者书的封面颜色均匀,纸张较厚,字迹印刷清晰,后者图书封面色彩深,纸张偏薄,字迹印刷不清晰;3、二者的价格有显著差异,
财经出版社出版的《会计》图书价格为50元,财经出版社提供公证费发票以证明其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皖文书店成立于2013年6月19日,皖文书店当庭确认其经营的门店与公证书拍摄的位置相符且未曾变更过经营地点,在公证处保全证据的地点现系使用”皖文书店”字号的书店,该书店内存有”合肥市XX”营业执照,该地点附近没有使用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的含有”求知书店”字号的其他书店,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对作品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图书《会计》封面上写有”中国XX编”,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证明中国XX为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其对该图书享有著作权,根据协议中国XX将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财经出版社,故对侵犯涉案图书相关著作权的行为财经出版社有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
一审庭审中,皖文书店确认其经营的门店与公证书拍摄的位置相符且未曾变更过经营地点,加之公证处保全证据的地点在该案公证取证期间不存在使用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含有”求知书店”字号的书店,故能够认定案涉图书系由皖文书店出售,经庭审比对,并结合正版图书售价与XX文书店所售图书价格的差异,能够认定皖文书店销售的图书为侵权产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而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故皖文书店未经授权擅自出售涉案侵权图书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专有出版权,且皖文书店未能证明有合法来源,财经出版社要求其赔偿损失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财经出版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皖文书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图书的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并考虑财经出版社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该院确定皖文书店向财经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6500元,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六)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皖文书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财经出版社经济损失6500元(包括为支持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财经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财经出版社负担10元,皖文书店负担15元,
皖文书店上诉称,财经出版社的证据不能证明皖文书店侵权,皖文书店于2013年6月19日成立,书店的工商登记、门头、所售书籍以及收据上的印盖均使用”皖文书店”名称,与(2014)皖合衡公证字第7441号公证书所指的求知书店无关,公证书不能证明该次公证发生在皖文书店所在的合肥市安庆XX,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皖文书店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财经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财经出版社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皖文书店二审提供以下证据:
1、关于求知书店的百度搜索结果网页打印件一页,拟证明网络搜索的结果显示,求知书店存在或至少曾经存在,求知书店不是皖文书店,
2、关于皖文书店及相邻店铺店面的照片三张,拟证明皖文书店周边情况,与(2014)皖合衡公证字第7441号公证书记载的地址不符,公证书记载的购买行为不是在XX内发生,
财经出版社对皖文书店上述证据质证如下:两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证据2即使是真实的,也仅能证明皖文书店现在而非实施公证时的情况;根据其中的一张照片看,皖文书店的旁边是汉庭快捷酒店,与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内容相同,能够证明皖文书店就是求知书店,
财经出版社二审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审查后,对皖文书店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不予认可,证据2是皖文书店对其门店店面情况的主动提供,经与财经出版社证据相对照后,能够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具有真实性,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使用,
二审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皖文书店是否为(2014)皖合衡公证字第7441号公证书所载公证行为发生地的求知书店,一审庭审中,上诉人的经营者A曾经承认其经营地点与公证书照片显示的求知书店位置相符,二审中上诉人主张其经营者缺乏经验、在开庭时作错误表示,且未详细核对庭审笔录即签名,对此本院认为,A的反悔缺乏令人信赖的理由,也无任何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事实上,针对二审中上诉人提供的其门店以及周边店铺具体样式的一组照片,本院将该组照片中的皖文书店与公证书中照片中的求知书店进行比较,确认二者存在多处相同:1、两者的右侧均是汉庭快捷酒店;2、两者的门头均窄于汉庭快捷酒店门头,与左侧店铺门头相比,汉庭快捷酒店门头均是上方超出,下方也超出;3、汉庭快捷酒店门头的底部均安装了4枚廊灯;4、汉庭快捷酒店及其右侧店铺门头的下方均安装了显示屏;5、公证书照片显示,在汉庭快捷酒店的右边不远,存在顶部带有花纹的围墙,围墙外设有简易工棚,皖文书店的照片同样存在上述构筑物;6、公证书照片显示,简易工棚的侧壁上部有数字”2”,皖文书店照片的工棚侧壁上部也有数字”2”,上述特征确凿地证明,上诉人二审照片中显示的皖文书店,就是(2014)皖合衡公证字第7441号公证书记载的求知书店,再结合以下事实:1、皖文书店成立于2013年6月19日,2、皖文书店未提供其曾经在他地经营的证据,3、A一审庭审中曾表示其未曾变更过经营地点,本院确认财经出版社在该次公证过程中购买的涉案侵权书籍,就是购自上诉人XX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合肥市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宏强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玢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XX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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