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1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蚌埠市蚌山区自学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禹知民初字第00174号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代码40000791-4, 法定代表人:A,职务:社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合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合肥XX律师, 被告:蚌埠市XX,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XX,经营者:A,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被告蚌埠市X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B11年 (优于70.2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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