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周金花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民三初字第00103号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A,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被告A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中,经济科学出版社以B销售盗版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审计》图书的行为,侵害其专有出版权为由,要求C赔偿其经济损失等,诉讼A,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济科学出版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D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11年 (优于70.2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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