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梁越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57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57号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A,社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X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XX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B11年 (优于70.2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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