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听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119677341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河北XX公司与长丰县XX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苏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1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XX公司与长丰县XX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民初205号
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XX以西,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B,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县XX酒店,
经营者:A,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3135,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长丰县XX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XX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以与被告长丰县XX酒店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XX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玢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苏听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8119677341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70.2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4次 (优于95.0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19次 (优于99.4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434分 (优于97.7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篇 (优于99.59%的律师)

版权所有:苏听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4208 昨日访问量: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