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小强律师
游小强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涪陵区主任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通过律师努力,最终得到应得的赔偿

发布者:游小强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2日 18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及经过:张某驾驶的小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2天,经司法鉴定为其构成一个九级伤残。

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周某、FY集团连带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77523.54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小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后,我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对原告诉前单方鉴定的九级伤残等级有异议,需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周某辩称,我系渝Gx号小车的实际车主,挂靠在FY集团名下。张某是我聘请的驾驶员,事发当时是在履行职务。原告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垫付了10000元,由我垫付23878.80元。

被告FY集团辩称,被告周某的答辩属实,事发后我司未垫付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周某的答辩属实,事发后我未垫付费用。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本案原告的损失先由交强险承担,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不属于保险范围的费用根据原被告的约定由周某承担。

综上,结合原告的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现有证据确认其损失如下:

1、残疾赔偿金128772元(32193/年×20年×20%);

2、护理费6280元(100/天×住院22+出院68天×60/天);

3、修理电瓶车费67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天×22天);

5、营养费酌定1000元;

6、医疗费34056.26元(其中原告垫付177.46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垫付10000元,周某垫付23878.80元);

7、后续治疗费10000元;

8、残疾辅助器具费50元;

9、交通费酌定500元;

10、鉴定费2814.08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

以上损失共计190242.34元:其中医疗费34056.26元由交强险先承担10000元,余下的24056.26元由周某承担4811.25元,由商业三者险承担19245.01元。鉴定费2814.08元由周某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交强险承担。其余损失148372元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担。案件受理费642元由周某承担。综上,保险公司共计承担182617.01元(含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周某共承担8267.33元,多垫付15611.47元。原告共计应得157005.54元(含案件受理费)。

(三)裁判结果

1、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57005.54元;

2、保险公司支付周某多垫付的费用15611.47元;

3、周某承担本案非医保费用、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等共计8267.33元(此款周某已通过抵扣实际承担);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2元(已减半收取)由周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其中机动车方在交强险限额外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代为赔偿。

在本案中,当事人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的事宜都协商不一致,当事人不清楚交通事故的具体赔偿标准,遂向本律师进行咨询。本律师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治疗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及伤残结果,帮助当事人计算出赔偿金额同时提交诉求至法院,最终在庭审同当事人得到他应得的赔偿。

想很多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都弄不清楚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标准,这时候你就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计算。千万不要稀里糊涂的签订什么协议,以免自己合法权益受损。


游小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通过司法考试,取得A2011500102006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涪陵区
  • 执业单位: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