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小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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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区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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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胜诉:被告拖欠原告快递费约4万元,帮助原告全部追回

发布者:游小强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3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重庆XX律师。

被告:谢XX,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XX。

原告朱X与被告谢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此案,并于2022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7365.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7365.5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000元律师费;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经营羊角豆腐干生意,原告系从事快递业务。2018年左右,被告经常在原告处对外发送快递,累计拖欠快递费37365.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于2021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是被告未按承诺向原告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上述请求。

被告谢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朱X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委托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谢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谢XX系经营羊角豆腐干生意,原告朱X系从事快递业务。2018年,被告谢XX多次在原告朱X处对外发送快递,累计欠付快递费用37365.5元。2021年2月5日,被告谢XX向原告朱X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本人谢XX欠朱X人民币37365.5元(大写:叁万柒仟叁佰陆拾伍元伍角),上述欠款于2021年5月31日前结清。若未结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法律诉讼费用由谢XX承担。欠款人:谢XX,2021年2月5日。”之后,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谢XX仍未按约定支付欠款。2022年10月11日,原告朱X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告朱X委托重庆XX律师游XX、肖X代理其与被告谢XX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诉讼事宜,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服务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建立的运输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朱X已经依约为被告谢XX提供了快递运输服务,被告谢XX应当按约履行金钱债务。经结算,被告谢XX至今尚欠快递服务费37365.5元,故对于原告朱X主张被告谢XX支付欠款37365.5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谢XX逾期未付欠款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资金占有损失,原告朱X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本院认定被告从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以3736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律师费,因原告朱X与被告谢XX在欠条中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同时,经审理查明,原告朱X为实现本案债权已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故原告朱X主张被告谢XX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朱X运输费37365.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7365.5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谢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朱X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被告谢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XX负担。

游小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通过司法考试,取得A2011500102006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涪陵区
  • 执业单位: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