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X与重庆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31民初1750号
原告张X,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注册号500XXXX0012103XX-1,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重庆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