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2民初1459号
原告:王XX,女,1961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X,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