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小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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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区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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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游小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7日 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2民初1459号
原告:王XX,女,1961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X,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XX
游小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通过司法考试,取得A2011500102006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涪陵区
  • 执业单位: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