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新余市XX公司与重庆XX公司合同纠纷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5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XX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098XXXX0527,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304XXXX2514,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XX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XX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余市XX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括: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查询,其结果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5执9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仆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