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罗XX、周XX与方某某抚育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5053号
原告罗XX,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A,女,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B与被告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B、周XX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A、周XX负担,
审判员 鲜A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