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黄X与重庆市涪陵乌江矿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2民初06377号
原告黄X,男,1991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厂,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208XXXX8863R,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重庆市XX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A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甘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