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XX公司与熊XX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涪陵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2民初422号
原告:重庆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660XXXX7750A,住所地重庆市涪陵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6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XX,
被告:A,男,1944年9月28日出生,公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XX,
被告:A,男,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XX,
被告:A,男,194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XX,
第三人:涪陵XX义和镇大柏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XX,
负责人:A,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A、B、C、D及第三人涪陵XX义和镇大柏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