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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发布者:孔民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12月28日 13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梅女士是一位小有资产的老板,女儿医学院毕业后,想来三甲医院上班,但是因为各方面条件并不优秀,参加了几次选拔考试都没有通过。女儿因为工作不顺利情绪低落,梅女士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开始多方打听调动女儿的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生意伙伴的介绍,梅女士认识了王某,王某称自己有内部渠道,可以办理工作调动,且已经为别人成功办理好几起,花的钱不在少数,起码几十万。梅女士一听,欣然接受,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帮其办理女儿的工作调动,不成则全额退款。

2015年开始,梅女士陆陆续续向王某转账,截止2018年,王某已收取梅女士130多万代办费,但是工作调动的事却杳无音信,甚至在梅女士的频繁催促下,不接电话不回信息,委托事项依托再拖,梅女士随要求王某退款,但王某称钱,不在自己手里,无钱可退。梅女士无计可施,只能求助律师。

京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向梅女士详细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代理思路:

第一:原被告双方之间是不当得利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梅女士在找到我们的时候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所得利益。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它要求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原因,同时要求受益人获得财产利益。但是本案中,梅女士已经通过自认的方式明确了其将钱款打给王某是因为其要让王某帮忙办理工作调动事宜,故梅女士的打款事出有因。

京创律师认为,梅女士与王某之间已经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919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并且,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和难度,梅女士与王某确定了该委托为有偿委托。

第二: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委托合同,能主张委托合同关系吗?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根据梅女士提供的微信的对话及转账凭证可以看出,就委托事项及费用,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并且梅女士也提前支付了委托费用,委托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根据《民法典》第928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双方口头协议中已经约定,如果工作没有调动成功,则退还所有费用。对于是否需要支付适当的报酬并没有具体约定。所以律师建议梅女士要求王某返还全部所收费用。

最终,在京创律师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的引导下,就本案,法院采纳京创律师全部法律观点,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全部委托费用134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但是,律师还是要提醒广大当事人,托人办事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最好约定“先办事,给钱”,这既是对双方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明确和监督,也是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利益的全面保护,毕竟“买卖不成仁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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