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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有效吗?

发布者:孔民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12月27日 4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肖某一生经历了三次婚姻,育有8位子女,其中5位是其亲生子女,3位是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018年5月肖某去世,留下房屋两套,打印遗嘱一份,遗嘱内容是两套总价值1500万的房产由3位继子女继承,而5位亲生子女没有任何补偿以及遗产遗留。这个遗嘱一经拿出,就引起了轩然大波,5位亲生子女异常愤怒,坚决不认可遗嘱效力,认为3个继子女存在威胁老人,伪造遗嘱的嫌疑,历时一年协商未果后,2019年3位继子女将其余5位亲生子女诉诸法庭,要求肖某名下的两套房屋依遗嘱继承。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其一该打印遗嘱是否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形式?是否有效?其二该继承纠纷可否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
三、【京创律师焦点解读】
1、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第1136条新增的一种遗嘱形式。首先我们要确定这个立案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审判在《民法典》颁布之后的纠纷应该适用《民法典》还是《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效力规定》第15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的规定。也即遗产未处理,但遗嘱人留有打印遗嘱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打印遗嘱进行认定。
2、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可以理解为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一样,要求每一页有遗嘱人和2名以上见证人签名、遗嘱人和见证人还要签署同样的日期,在形式上才符合法律的规定,若其中一页没有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则该页打印遗嘱无效。
而本案中3原告提交的打印遗嘱虽然内容很明确,遗嘱人姓名以及日期均打印清楚,遗嘱只有一页,遗嘱人以及见证人都在打印遗嘱下方签字盖人名章。但是所有人均未注明遗嘱日期。这显然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应为无效。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事实为两套房屋为肖某的合法财产,8个孩子均是肖某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提交的打印遗嘱虽有肖某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字,但是该遗嘱日期为打印字体,肖某及两位见证人均未签署日期,故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对遗嘱效力不予采信,肖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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