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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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医疗类项目遭遇无证医疗器械|天津李春红律师代理被特许人起诉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纠纷案

作者:李春红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次举报
2026-09-09

一、案情简介

(一)项目合作背景

两名当事人与某医疗投资企业签署《统一加盟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取得某医疗项目区域特许加盟代理权。合同约定特许方向被特许人输出品牌、技术培训,同时配套提供检测、治疗类医疗设备,被特许人需要缴纳大额加盟费。合同同时列明,开展该项目的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中医相关执业资质。签约时另有第三方作为共同签约主体,后续该第三方退出合作。

(二)纠纷发生经过

当事人支付 200000 元加盟费之后,收到特许方交付的相关设备。后续当事人发现,案涉治疗设备属于有源医疗器械,但是特许企业无法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属于无资质的 “三无” 医疗器械,根本无法合法开展医疗加盟经营,加盟目的完全落空。 当事人多次与对方协商退款无果,特许企业拒绝退还加盟费。本案被告、部分证据主体位于异地,部分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后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当事人委托天津李春红律师向异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加盟合同无效、退还加盟费并赔偿经营损失。

(三)案件核心法律难点

1. 特许经营合同效力认定:特许经营项目核心设备为医疗器械,特许人不能提供注册证、生产许可,该情形是否属于违反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自始无效。

2. 诉讼主体复杂:签约主体包含两名原告、两家被告、一名第三人;部分被告异地、拒不出庭,需要处理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程序。同时区分谁是真正的合同相对方,第三方收款机构是否要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3. 双方过错划分:签订加盟合同时,合同已经提示从业人员需要医疗执业资质,加盟商对行业风险也负有注意义务;合同无效之后,利息、经营投入损失应当按照过错进行分担。

4. 证据搜集难度大:医疗器械相关证件全部掌握在特许人手中,原告很难自行拿到,需要借助庭审举证责任分配,由被告举证设备具备合法资质。

5. 跨地域诉讼:受理法院在外地,案件存在管辖、异地开庭、公告等程序障碍。

(四)当事人维权困境

普通加盟商缺乏医疗器械、特许经营法律专业知识,签约时无法识别设备缺少法定注册证件。企业以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作为抗辩理由,并且把收款行为和签约主体进行拆分,企图让收款第三方承担责任、主特许企业规避退款义务。部分被告拒收传票、拒绝应诉,进一步增加维权难度。当事人委托天津李春红律师全程代理本案异地诉讼。

二、办案经过

(一)委托初期:证据梳理与法律风险预判

接受当事人委托,天津李春红律师开启特许经营纠纷全套证据梳理工作:

1. 完整归集加盟合同、补充协议、银行转账流水、收款收据、设备实物资料,理清签约主体、付款流向、第三方退出的完整事实。

2. 检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用于人体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必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许可;无注册证医疗器械属于法律禁止流通产品,以此开展加盟经营,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

3. 厘清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钱款经过第三方公司账户流转,但第三方并未签署加盟合同,仅代为收款,一般不承担合同无效退款责任;退款责任应当由签署加盟协议的特许企业承担。

4. 预判被告抗辩方向:对方会主张合同只是技术培训加盟,不属于医疗器械买卖;同时提出原告自身明知行业资质要求,自身也存在过错。提前准备质证与代理意见。

5. 风险释明:向当事人提示,合同无效之后,法院会区分双方过错,对于原告自行经营投入损失、资金利息,存在不被全部支持的法律风险。

(二)立案阶段:跨域立案,规范诉讼请求,编排证据

1. 确定管辖法院,完成异地立案程序,列明全部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下落不明的主体申请法院公告送达,做好缺席审理预案。

2. 整理分组证据:加盟全套协议、付款凭证、设备资料,每一组证据写明证明目的。诉讼请求明确:请求确认《统一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判令签约特许企业返还加盟费,同时主张利息及经营损失。

3. 代理意见重点写明:案涉加盟项目的核心经营工具就是涉案医疗器械,该设备无注册证,属于法律禁止流通产品,直接导致整个医疗加盟项目无法合法开展,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三)庭审对抗,针对被告抗辩发表代理意见

开庭审理过程中,出庭被告抗辩,合同只是技术推广加盟,并非医疗器械买卖,同时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自身对行业风险知情。李春红律师结合书证、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发表完整代理意见:

1. 关于合同效力的核心辩论 案涉特许加盟项目就是依托涉案有源医疗器械开展医疗服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类设备必须取得注册证书、合格证明才允许流通使用。特许企业作为特许人,无法提交设备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案涉医疗器械属于法律禁止流通产品。以此医疗器械作为核心经营资源签署的特许加盟合同,违反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自始无效

2. 厘清合同相对性,区分签约主体和代为收款第三方 部分款项虽经由另一家公司账户收取,但该公司并未签署加盟合同,只是代为收款,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相对方,不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返还加盟费责任,退款责任应当由签署加盟协议的特许企业承担。

3. 关于双方过错的抗辩说明 虽然合同写明从业人员需要具备医疗资质,但普通加盟商不具备医疗器械资质审查专业能力。特许企业作为专业从事该医疗项目的一方,负有提供合法合规医疗器械的首要义务,是造成合同无效主要过错方;同时认可,原告在签约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对于资金利息、经营投入损失应当按照过错规则处理。

4. 证据规则适用:医疗器械全套资质由特许人持有,应当由被告举证设备证件齐全,被告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整套质证、辩论意见有合同书证、医疗器械行政法规、特许经营条例支撑,合议庭采纳李春红律师核心代理观点。

三、案件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要点

1. 认定案涉《统一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2. 判决签约的特许经营企业向实际付款的当事人返还加盟费 200000 元;代为收款的第三方公司不承担退款责任;

3. 因签约时双方均存在过错,驳回当事人关于资金利息、经营投入损失的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二)当事人案件收益

经过天津李春红律师代理跨地域特许经营诉讼,本案在部分被告公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成功确认加盟合同无效,拿回二十万元加盟费,实现案件核心维权目标。虽然利息、经营损失未获法院支持,但是解决了最主要的加盟费返还诉求,避免二十万元加盟款全部损失。

四、成功经验

(一)天津李春红律师精准识别合同无效事由,穿透加盟表象抓住医疗器械核心违法事实

很多加盟项目披着 “技术培训加盟” 外衣,实质核心经营工具是医疗器械。李春红律师没有局限于合同字面表述,穿透合同表象,抓住 “医疗器械无注册证,属于禁止流通产品” 这一关键,引用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实现确认合同无效,是本案胜诉关键点。

(二)准确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区分签约主体与代为收款第三方

实务中很多特许企业会安排其他公司代收加盟费,企图混淆主体、逃避债务。李春红律师厘清法律逻辑:单纯代为收款,没有签署加盟合同,不承担合同责任,法院最终没有判令收款第三方承担退款责任,聚焦真正特许签约主体追责

(三)妥善应对异地诉讼、公告送达、被告缺席的复杂程序

本案受理法院位于外地,部分被告拒不应诉,需要公告送达。李春红律师完整规划全套诉讼程序,完善证据链条,即便部分被告缺席,证据依然能够支撑全部核心事实,保障缺席审理下案件依旧取得有利裁判结果。

(四)客观评估双方过错,合理管控当事人预期

加盟医疗类项目,加盟商本身也负有审慎审查义务。李春红律师提前向当事人释明过错分担规则,告知利息、经营损失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不作出脱离法律规定的胜诉承诺。

(五)善用举证责任分配,将医疗器械资质举证义务分配给特许人

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等资料全部掌握在特许企业手里,加盟商无法自行调取。庭审中明确应由被告举证设备合规,被告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减轻原告举证压力。

五、律师观点(李春红律师专业总结)

作为长期处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的天津知名律师李春红,结合本案办案经历,针对医疗类、器械类加盟项目,总结四点实务法律提示:

1. 加盟项目核心资源涉及医疗器械,务必核查全套法定证件

凡是加盟项目要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经营,签约前务必要求特许方出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有源介入人体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国家实行强制注册管理,无注册证属于法律禁止流通产品。使用无证医疗器械作为核心经营资源签订加盟合同,有可能直接导致整个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2. 警惕 “第三方代收加盟费”,分清签约主体和收款账户主体

很多加盟企业会让关联第三方公司收取加盟费,但是第三方并不在加盟合同上盖章签字。单纯代为收款不等于就要承担退款责任,发生纠纷,原则上只能找签署加盟协议的特许企业追责。签约务必看清合同盖章主体,尽量把款项直接支付给签约的特许人对公账户,降低维权风险

3.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不等于全部损失都可以由对方赔偿,法院会区分双方过错

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之后,法律后果是互相返还财产。但是法院会审查双方过错:如果加盟商自身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项目风险也存在过错,那么资金利息、装修、人工经营投入等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或者按过错比例分摊,不能期待全部损失都由特许方买单。

4. 异地加盟诉讼要重视程序风险,被告失联可以申请公告送达

遇到加盟公司注册地、经营地在外地,被告拒接电话、拒收传票,不要以为无法起诉。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于下落不明的主体,申请法院公告送达,即便对方不出庭,证据充分依然可以拿到胜诉判决。

最后,李春红律师提醒广大加盟商:医疗、美容、理疗类加盟风险极高,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国家监管严格。签约之前一定要核查特许方资质、设备证件,不要轻信宣传。一旦发现加盟项目设备、资质存在重大违法问题,尽快委托专业商事律师介入,固定全部转账、合同、设备证据,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避免加盟费血本无归。

李春红律师,联系电话:13603239096;广东知恒(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79 年4月出生,毕业于辽宁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18110447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继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广东知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11201201811044768 婚姻家庭、公司法、继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