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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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雇员劳务作业遭挖掘机致九级伤残|天津李春红律师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成功维权案例

作者:李春红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次举报
2026-09-09

一、案情简介

(一)劳务用工背景

本案受害人系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村民,受村委会临时雇佣,从事村内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劳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劳务报酬,建立劳务雇佣关系。村委会另外雇佣挖掘机开展村内垃圾清理作业。受害人按照村委会现场工作指示,在挖掘机后方现场进行垃圾装运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

作业过程中,挖掘机司机倒车,没有留意后方正在作业的受害人,将受害人撞倒,造成受害人右胫骨、腓骨多处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受害人紧急送医,先后多次开展骨科大手术,住院治疗二十八天,后期还需要二次手术取出体内钢板内固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受害人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之后,受害人多次找村委会协商赔偿事宜。村委会抗辩,受害人自身作为成年人作业时没有注意周边环境,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受害人为维护人身损害合法权益,委托天津李春红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案件核心法律难点

1. 超退休年龄劳务关系定性:受害人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只能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2. 雇主责任与过失相抵抗辩:村委会提出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减轻雇主赔偿责任;需要结合现场作业情况论证受害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3. 多项赔偿项目核算复杂:涉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交通费十余项赔偿;受害人年纪较大,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需要依法扣减。

4. 高龄人员误工费的司法认定:受害人已经 64 周岁,被告大概率会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需要举证证明受害人受伤前实际从事劳务、存在劳务收入。

5. 事故现场证据留存困难:农村工地事故,缺少监控录像,主要依靠证人证言固定案件事实。

(四)当事人维权困境

受害人为农村高龄人员,不熟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手里仅有病历、医疗费票据,事故现场只有证人证言;对方以 “老人年纪大自身应当注意安全” 为由压减赔偿金额。如果举证不到位,部分赔偿项目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拿到的赔偿款会大幅缩水。当事人委托天津李春红律师全程代理本案一审。

二、办案经过

(一)委托初期:证据梳理与法律风险预判

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天津李春红律师开展提供劳务受害纠纷全套证据梳理:

1. 完整收集全部住院病案资料、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全部医疗票据,核对医疗费总支出;整理证人证言,固定受村委会雇佣、现场作业受伤完整事实。

2. 向法院申请伤残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作为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依据。

3. 法律关系定性:明确本案属于劳务雇佣关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 预判被告两大核心抗辩:一是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责任;二是受害人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不应当赔付误工费。提前准备对应的反驳观点。

5. 逐项核算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区分已经发生损失和后续必然发生的二次手术费,完整列明各项损失计算标准。

(二)立案阶段:规范拟定诉讼请求,编排全套证据

1. 整理证据分组:劳务关系及事故事实证据、住院病历医疗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交通票据,每一组证据写明证明目的;

2. 书写民事起诉状,明确全部赔偿请求,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二次手术费全部纳入诉讼请求;

3. 重点准备误工费的代理意见:受害人虽然年纪较大,但客观受雇干活、每日领取劳务报酬,受伤直接造成劳务收入完全中断,应当依法支持误工费,年龄不能成为拒赔误工费理由。

(三)庭审对抗,逐条回应被告抗辩

庭审中,村委会提出受害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作业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雇主赔偿责任。李春红律师结合证据、法律规定发表完整代理意见:

1. 关于雇主责任认定 受害人是接受村委会指令,跟随挖掘机后方开展垃圾清运,属于从事雇佣工作期间受伤。挖掘机司机也是村委会雇佣人员,现场作业指挥、现场安全管理义务由村委会承担。受害人是服从现场安排开展工作,不存在重大过失,不应当减轻雇主赔偿责任。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针对超龄误工费抗辩 误工费赔偿看实际劳务收入是否减少,而不是看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受害人受伤之前受村委会雇佣,每日领取固定劳务报酬,受伤之后完全无法干活,劳务收入直接丧失,实际产生误工损失,依法应当计算误工费。

3. 逐项论证各项赔偿项目合法性 结合住院病案、医嘱、司法鉴定意见,逐项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二次手术费进行说理。说明护理期、营养期参考医院医嘱;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按照受害人实际年龄折算赔偿年限;二次手术取钢板属于必然发生费用,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减少当事人二次诉讼的诉累。

4. 证人证言强化案件事实 结合出庭证人证言还原现场作业经过,印证受害人系在雇主安排下作业受伤,强化案件事实链条。

整套质证、辩论意见有病历、票据、司法鉴定、证人证言与人身损害法律条文支撑,合议庭采纳李春红律师主要代理观点。

三、案件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要点

1. 认定受害人与村委会成立劳务雇佣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核定全部合理损失合计 221989.84 元,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二次手术费、交通费、鉴定费等;

3. 判决村委会全额向受害人赔付上述全部赔偿款项;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被告村委会承担。

(二)当事人维权成果

经过天津李春红律师代理,高龄受害人在劳务受害案件一审取得胜诉,拿到二十余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款。虽然起诉时主张的部分金额因法定标准予以核减,但全部核心赔偿项目均得到法院支持,包含超龄人员的误工费、后续二次手术费、九级伤残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切实弥补受害人巨大的人身与经济损失。

四、成功经验

(一)天津李春红律师准确厘清劳务雇佣法律关系,确立雇主赔偿基础

受害人已经超过退休年龄,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不能走工伤途径。李春红律师准确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立案,适用人身损害雇主责任规则,为本案胜诉奠定法律基础。

(二)直面 “过失相抵” 抗辩,充分论证受害人不存在重大过错

本案被告一直主张受害人自身有过错,要求减轻赔偿。李春红律师抓住关键点:受害人是服从雇主现场工作指令开展作业,危险来源于雇主方雇佣的挖掘机作业,不能将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转嫁到劳务人员身上,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减轻责任的抗辩。

(三)突破超龄误工费的司法障碍,争取到高龄劳动者误工赔偿

实务中很多主体以超过退休年龄拒赔误工费。李春红律师重点论证误工费保护实际收入减少,而非以年龄作为评判标准,结合受害人实际提供劳务、领取劳务报酬的事实,促使法院支持误工费。

(四)完整主张后续二次手术费,减少当事人二次诉讼

骨折钢板取出属于必然发生后续治疗,李春红律师在本案中一并主张二次手术费用,法院直接予以支持,当事人不用等到将来手术完成再另行起诉,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五)完整梳理十余项赔偿项目,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核算损失

人身损害案件赔偿项目细碎,计算标准复杂。李春红律师对照病历医嘱、司法鉴定意见逐项核算,区分农村居民赔偿标准,按照受害人实际年龄计算残疾赔偿金年限,保障当事人拿到合法合理赔偿。

五、律师观点(李春红律师专业总结)

作为长期办理人身损害、提供劳务受害纠纷的天津知名律师李春红,结合本案办案经历,针对劳务雇佣受伤维权,总结四点实务法律提示:

1. 超过退休年龄干活受伤,走人身损害劳务受害,不走工伤程序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便在村委会、工地、单位干活,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无法申报工伤,应当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接受劳务的雇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高龄劳动者同样可以主张误工费,核心看是否实际有劳务收入 误工费补偿的是实际劳务收入减少,不是看年龄大小。即便已经 60 周岁以上,如果受伤之前确实在干活拿劳务报酬,受伤之后无法劳动收入中断,就有权主张误工费,雇主不能单纯以年纪大拒绝赔付误工费

3. 过失相抵不是随便适用,不能把雇主的安全管理义务转嫁给劳务人员 依据《民法典》侵权编,只有劳务人员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才可以减轻雇主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是服从雇主的现场工作安排,风险来自雇主方的设备、人员管理,不能简单以 “自己应当小心” 为由让劳务人员自担损失。雇主有现场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的法定义务。

4. 骨折类人身损害,可在诉讼中一并主张后续二次手术费 受害人骨折植入钢板,将来取钢板属于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有医院明确医嘱,可以在本次诉讼中直接主张后续治疗费,法院可以一并处理,不用等到将来做完手术再重新起诉,节省时间与诉讼成本。

最后,李春红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农村临时劳务、雇佣干活受伤非常普遍,事故常常缺少监控,证据多依靠证人证言。一旦发生劳务受伤,第一时间保存病历、票据,找知情人留存证言。劳务受害赔偿项目多、计算规则复杂,建议及时委托专业人身损害律师介入,完整梳理证据,依法争取全部赔偿项目,维护自身生命健康权益。

李春红律师,联系电话:13603239096;广东知恒(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79 年4月出生,毕业于辽宁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18110447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继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广东知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11201201811044768 婚姻家庭、公司法、继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