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李春红律师。今天聊一聊,离婚案件,法院主要审什么?
一 结婚事实
查清两个人婚姻关系的事实,包括结婚的具体时间、婚姻缔结地或登记机关。当事人需要提交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丢失或被撕毁或藏匿,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查找结婚时的档案材料,证明自己的婚姻关系。
如果一方在国外结婚的,还应当提交结婚证明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手续。
如果涉及婚姻无效、可撤销的事实:如重婚、未达法定婚龄、存在不宜结婚的疾病、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还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审查结婚是否存在强迫等非自愿行为等。
二 夫妻感情事实
离婚案件中,法官必须审查有关夫妻感情状况的事实情况。
(1)夫妻双方对婚姻的态度,是否同意离婚,离婚的原因是什么;不同意离婚的话,不同意的原因是什么。
(2)夫妻双方有没有分居的情况,如果有,分居的起始时间,分居的具体原因,是否分居满两年。
(3)夫妻之间有无离婚过错的事实。例如,《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几种应当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以上情况,属于法定离婚事由,应当准予离婚。
(4)夫妻是否曾经主张或者起诉过离婚,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原则上,第一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给予双方六个月冷静期。
(5)双方是初婚还是再婚,结婚时间的长短,夫妻婚姻基础是否稳固。
(6)双方的年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等。
一般年老的夫妻,基于相互扶助的义务和安度晚年的社会习俗,在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也会慎重考虑能否准许离婚;另外,对一方卧病在床,或丧失生存能力或劳动能力的情况,因夫妻间有相互扶助义务,法官也会考虑是否有遗弃嫌疑,从而慎重考虑是否准许离婚。
(三)关于感情问题审查的特别注意事项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我们日常理解的“出轨”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需要查明是“出轨”还是“与他人同居”,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共同居住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只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才可能构成“与他人同居”情形,常见的“一夜情”“嫖娼”等,不算“与他人同居”。另外,还需要了解同居的时间,同居的地点,有无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涉嫌重婚的,还需要查明有无以夫妻名义对外同居,有无进行过结婚登记等事实。
(2)“家庭暴力”,并非仅仅指普通的推搡,互殴,辱骂或偶发的扇耳光,轻微的身体抓挠等。需要有明确的身体受伤证明,且一般需要是轻微伤以上的伤情,一般需要核实了解殴打的时间,殴打的原因,殴打的后果,有无造成伤情,有无进行过伤残等级的鉴定或伤情鉴定,有无就诊的记录,有无报警处理等。多数需要有报警记录,告诫书,诊断证明,受伤照片,殴打视频,伤情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佐证。
(3)“赌博、吸毒”等恶习,需要有当事人的自认,或者第三方机关的佐证,如强制戒毒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且需要证明屡教不改,认定较为严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属于刑事犯罪的一种,证明条件更加严苛,实务中该类情形较少,认定更为严苛。
(5)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除要证明分居的事实外,还需要证明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实务中,除非双方一致认可,否则很难证明分居原因。
(6)感情破裂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如原告无法举证证明,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 子女抚养事实审核
(1)审查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上学情况等;
(2)如果是继子女,还要审查共同生活的时间,生活学习费用的负担,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3)如果是养子女,还要审查该子女的收养人、收养日期、收养原因,是否经民政部门办理了法定的收养手续, 非收养人的夫妻一方是否同意收养,是否与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
(4)审查子女目前的生活学习开销情况,子女有无独立生活能力;
(5)子女现在与谁共同生活,关系如何;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夫妻双方对抚养子女的态度,是否同意抚养子女;
(7)夫妻双方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教育情况,以便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和稳定程度;
(8)如果子女已经年满8周岁,能够一定程度地自主思考和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官还应该询问一下子女对抚养权归属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9)征求夫妻双方对子女探视的意见,具体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10)双方的房屋所有权情况,能否给孩子提供稳定的居住条件;
(11)双方父母有无看护子女的情况,以及看护的时间和方式,是否有长期帮忙照看孩子的事实。
四 财产方面事实
(一)有无书面的财产分割协议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首先,需要审查夫妻之间有无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协议约定,如《离婚协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婚前协议》等,夫妻之间有明确约定的,优先按照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没有约定的,才需要具体查清财产情况及夫妻之间有无过错行为等,然后进行酌情分割。其次,需要审查夫妻约定的财产中,是否真的存在相关财产,有无相应的财产依据或证明文件,是否涉及第三方的财产权利。最后,需要审核上述协议的生效条件是否具备,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签署协议时,是否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存在,只有合法有效的协议,才可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执行。
(二)没有书面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查明
1.婚前个人财产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把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剔除,因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属于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范围。
法官应查明涉案财产中,有无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取得的财产中,是否有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婚前有什么个人财产,尤其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应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款出资证明或支付购房款的银行流水等;其他的婚前个人财产,需要提供有关财产的品名、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及价值,购买时间、财产的存放地点;婚后个人财产包括婚后明确赠与或者继承为个人的财产,完全由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而来的财产。
2.房屋情况
(1)房屋的购买时间;
(2)购买合同中的签约购买人;
(3)购买房屋的总价;
(4)购房的实际出资情况、数额、时间、方式;
(5)房屋的产权性质;
(6)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时间;
(7)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情况;
(8)房屋目前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协商认可的价值;
(9)涉及贷款买房的,还应查清房屋的首付金额、贷款金额、月供数额、夫妻共同还贷数额;
(10)查清房屋坐落的地点、门牌号、间数、朝向、面积;
(11)涉及父母出资购房的,还要查清父母出资的时间、数额、目的,是否存在双方赠与、单独赠与或者借贷的意思表示或书面文件;
(12)购房时,是否有亲友提供的借款,借款时间、借款金额、是否签署借款协议,有无归还及归还金额等情况;
(13)查实诉争房屋现在的居住使用状况,费用支出情况;
(14)如果涉及农村房屋,应查清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审批建房人、房屋坐落、面积、间数、朝向等,当事人须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及建房审批表等相关证据;
(15)询问当事人对离婚后房屋安排的明确意见。
3.汽车情况
法官需要审查汽车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购买人、登记权利人、购买金额、车牌号、车型、车架号、行驶证、现有市场价值等。
如果双方对汽车现有市场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竞价,也可以选择评估价值。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北京、上海等地对车牌有各种限制性规定,并有单独拍卖出售车牌的情况,但在离婚案件分割时,汽车和车牌是一体的,不能分开判决各自的归属。不过,如果车牌价值确实可以单独评估或有价值证明材料的,也可以分割车牌的价值,由获得车辆的一方,给另一方车辆及车牌价值的折价补偿款。
4.共同存款、现金、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情况
(1)共同存款
一般需要查明双方的银行账户、存款银行、相应的银行流水及余额等。
如果是工资收入,需要了解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房屋公积金及补贴等情况。
一般来讲,当事人离婚时,往往会伴随着一方私自将银行卡内的资金隐匿、转移、挥霍、使用的情况,故经常需要对银行卡内的资金流水进行查询打印,以查明银行卡资金流水有无异常。当事人可以要求对对方在离婚诉讼前一年的银行卡内资金流水进行打印查询,以查明有无异常。
实务中,有些夫妻的资金流水较大,转移财产的时间较长,故查询时间可以更早一些,但最早不能早于结婚时间。具体的查询时间,以法官准许的时间为准。如发现一方有隐匿、转移、挥霍卡内大额资金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该方进行少分或不分财产。
(2)债券、股票等情况
法官需要查明相应的账户、债券、股权购买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债券、股票的市场价值证明文件等。
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每日每时变动的,还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一个计价的规则或依据,以确定其对应的市场价值。另外,很多法官还会要求截至某一日,双方不得在对账户内的股票或债券进行交易,避免一方转移财产。对于禁止交易会极大影响财产价值或引发巨大波动的,法官一般会要求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法官指定一个计价的方式或计价的依据,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如果是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等,应查清公司股权的数量、持股时间、 持股比例、出资数额,要提供入股、个人经营等财务状况的证据,要询问当事人对股权分割的意见,公司账簿是否完整,股权能否进行评估等。
实务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定的股权,往往因为财务账簿的缺失或者不正规或者做假账等原因,导致难以评估或评估价值不符合真实情况,故进行数量或比例分割的情况相对较多。
(3)现金、家具家电、其他动产、个人衣物等
一般需要查清现金的数量,家具家电财产的品牌、数量、金额、购买情况、使用情况、目前市场、由谁掌握等事实,其他财产的具体情况。不过,关于个人衣物和用品,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个人所有,故对个人物品基本不核实。
关于家具家电等物品,一般都有价值贬损,但因评估需要收取评估费,故很多时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或者通过各自分得一部分家具家电来进行利益的平衡。
5.共同债权债务
(1)共同债权方面。需要核查债权的情况,如债务人的姓名、债权数额、债权依据、债权现况等情况,需要当事人提供债权的证明文件。
(2)共同债务方面。需要查清债权人的姓名、借款的用途、夫妻双方是否知晓借款、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还需要查明有无债务凭证,债务是否属实,是否属于非法债务等。
李春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