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开庭时间:2025年10月9日
判决时间:2025年10月(判决已生效)
原告:王X,男,1991年出生,销售员
代理律师:谢XX,安徽XX(原告代理律师)
被告:黄山市XX商贸有限公司
二、案件过程
1. 入职背景与争议起因
王X自2015年3月起入职XX商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公司自2015年至2022年2月未为王X缴纳社保,2022年3月起才为其缴纳。2025年3月,王X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于4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仅确认双方于2022年3月1日至3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王X主张的2015年至2022年期间的劳动关系未予支持。王X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2. 庭审焦点
是否存在2015年3月至2022年2月的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是否违法扣除工资(绩效“报损”);
王X是否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公司是否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3. 律师办案过程
谢XX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证据收集:调取(2024)皖1002民初XX号案件中XX商贸认可的王X入职时间为2015年3月3日的《15年安全奖、年终奖》表格;
微信记录整理:整理王X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及其丈夫袁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其多年来持续接受公司管理、领取工资;
工资单分析:逐月核对工资单,指出公司自2024年7月起新增“报损”扣款项目,且无制度依据;
法律适用论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主张王X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而辞职,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谢XX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劳动关系:确认王X与XX商贸自2015年3月3日至2022年2月2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支付工资差额:判令公司支付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违法扣除的工资4191元;
支付经济补偿金:按10年工龄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43624.2元;
支付年休假工资:支付2024年至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406.85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合计赔偿金额:50222.05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四、谢XX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打破用人单位对早期劳动关系‘否认’的防线。很多劳动者在入职初期未签订书面合同,工资现金发放,社保未缴纳,导致维权困难。我们通过调取前案证据、微信记录、工资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让法院采信了2015年起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观点。
此外,公司对绩效工资的单方随意调整也暴露出规章制度缺失的问题。法院明确指出,绩效工资的调整应通过民主程序并告知劳动者,不能成为变相扣发工资的工具。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劳动者在职场中要注意保留工作痕迹,如聊天记录、工资凭证、考勤记录等,一旦发生争议,这些看似琐碎的证据往往成为胜诉的关键。”
五、法律依据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如需进一步了解本案或咨询劳动争议相关问题,可联系安徽XX 谢XX律师。
谢海亮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