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安徽省X县人民法院
结案方式:调解
结案日期:2025年3月21日
原告律师:谢XX(安徽XX)
一、案件过程
婚姻背景
? 2013年12月18日,谢某某(女,1993年生)与蒋某某(男,1991年生)在黄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 2014年1月24日,女儿蒋某1出生,现就读于X县XX学校四年级。
感情破裂经过
? 2016年起,蒋某某沉迷打牌、长期不回家,无固定职业。
? 2018年,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现羁押于安庆监狱。
? 服刑期间,谢某某独自抚养女儿、偿还丈夫部分债务,身心俱疲。2025年初,谢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遂委托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难点
? 被告正在服刑,开庭需远程视频或赴监狱现场;
? 被告出狱时间不确定(2028年假释或刑满),抚养费支付起始点如何确定;
? 探望权如何与服刑场所管理相衔接。
律师工作亮点
? 庭前会见:律师前往安庆监狱会见蒋某某,核实其对离婚、抚养、探望的基本态度,提前锁定“同意离婚”底线,减少庭审对抗。
? 抚养费梯度方案:设计“2028年5月起付”条款,既考虑被告刑期现实,又为其出狱后预留缓冲期,避免执行不能。
? 探望权细节:调解书仅作原则性确认,另附《探望方式备忘录》(监狱亲情会见流程、节假日电话视频安排),由监狱狱政科备案。
? 诉讼费让步:原告主动承担100元受理费,换取被告在子女抚养条款上的全面配合,加速调解。
二、调解结果(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准许谢某某与蒋某某离婚;
婚生女蒋某1随母亲谢某某共同生活;
蒋某某自2028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止;
蒋某某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具体方式另行与监狱管理部门协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由谢某某负担。
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无需等待上诉期。
三、原告律师办案心得
“服刑人员离婚”宜调不宜判
对服刑人员而言,判决离婚可能激化其对抗情绪;调解则能让其在可控场景下表达意愿、保留尊严,更易接受结果。
抚养费“延迟起算”是现实选择
蒋某某目前无收入来源,机械判决“立即支付”只能导致空判。以刑满或假释后3个月为起算点,既合法(民诉法允许附条件/期限的协议),也具备可执行性。
监狱会见是“破局”关键
刑事执行机关对家事案件态度谨慎。提前两周向监狱递交《律师会见函》《调解方案概要》,狱政科一次性安排视频提审,既保障被告程序权利,又节约法院排期时间。
探望权“留白”原则
调解书仅写明“享有探望权”,具体细节通过附件约定,避免与监狱管理规定冲突;同时告知当事人,待被告出狱后再协商调整,保持弹性。
情感与利益的平衡
谢某某最初坚持“立即离婚+立即付抚养费”,经律师分析执行风险后,调整为“先离婚、后付费”的阶梯方案,既及时结束婚姻,又为子女长期利益留下空间。
结语
服刑人员离婚案件,表面是身份关系的解除,实质是对子女、财产、情感的系统性再安排。律师既要熟悉婚姻家事规则,又要懂刑事执行流程,更要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寻找“当下可行、未来可改”的最优解。
谢海亮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