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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侯某某、伍某的莫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谢海亮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4日 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伍某的莫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侯某某周某某经营的安徽XXX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家庭开支需要,多次向周某某借款,总计九万元。侯某某通过工资抵扣部分借款后,截至20231110日,仍欠61649元未归还。侯某某20231116日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原告认为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伍某的莫同样承担还款责任。

侯某某辩称,借款是从王处所借,而非周某某,且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伍某的莫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周某某则补充陈述,侯某某作为XXX公司的员工,其借款应视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之间的债务。

判决结果

安徽省黄山市X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被告侯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616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1129日起至款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侯某某需支付周某某财产保全申请费436元。

3.驳回原告周某某伍某的莫的共同还款责任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侯某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

办案心得

本案中,原告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亮律师展现了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以下是处理此案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明确诉讼请求:律师帮助原告明确了对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确保了诉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证据的重要性:律师协助原告收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如身份证复印件和借条,为案件的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举证责任:律师指出,被告侯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而原告则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法律适用:律师准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律师提出,由于伍某的莫未在借条上签字,且原告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对伍某的莫的共同还款责任请求。

·沟通与协商:尽管本案未能通过调解解决,但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与对方进行了沟通,为可能的和解提供了基础。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重要性,律师不仅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还能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帮助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预防法律风险。


谢海亮,中共党员,2013年7月至2016年11月在黄山市徽州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2016年11月取得基层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黄山
  • 执业单位:安徽道同(徽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020********2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