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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蔡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谢海亮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3日 2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告:方某某
被告:蔡某某、李某某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概述 原告方某某通过周某某介绍认识蔡某某,并于2022826日向李某某账户转账130000元。原告主张该款项为借款,而蔡某某辩称其为原告代周某某支付的投资款。诉讼过程中,蔡某某认可其中的100000元作为其向原告的借款,并负责偿还。原告随后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56368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一年期LPR计算,从202435日计至款清之日);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结果

调解协议

1.被告蔡某某20247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方某某借款100000元;逾期未付,则按130000元借款金额支付给原告方某某,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43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双方其他无纠葛。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4元,保全费1302元,合计3016元,由被告蔡某某承担。

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通过微信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心得

律师分析

1.款项性质争议:本案中,款项性质的争议是关键,原告主张为借款,而被告辩称为代付的投资款。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款项性质的正确认定对于案件结果至关重要。

2.调解的作用:通过法院主持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避免了长期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消耗,体现了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重要性和效率。

3.证据的重要性: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转账记录等证据,而被告蔡某某最终认可了部分款项为借款,这显示了在民间借贷中,书面证据的重要性。

4.诉讼策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告的认可情况适时调整了诉讼请求,并撤回了对李某某的起诉,体现了灵活的诉讼策略。

5.法律效力的认可:双方同意调解协议通过微信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这表明了现代通讯工具在法律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程序与现代生活的融合。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款项性质的争议、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证据的重要性以及灵活的诉讼策略。法院的调解书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同时,案件也提醒了在金钱往来中明确款项性质的重要性,以及在诉讼中采取合适的策略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谢海亮,中共党员,2013年7月至2016年11月在黄山市徽州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2016年11月取得基层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黄山
  • 执业单位:安徽道同(徽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020********2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