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海亮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03日 18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
·被告:朱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
·原告代理律师:何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理律师:谢海亮,安徽道同(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立案时间:2024年3月14日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审理日期:2024年4月15日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1.要求被告朱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欠付利息15200元(2021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9日)
2.要求被告自2023年4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8.6%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某承担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朱某之间存在师生关系。
·2020年4月29日,朱某向周某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期限一年,年息8.6%。
·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朱某交付借款10万元。
·借款到期后,朱某仅支付了8600元利息,本金未偿还。
·本案应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非民间借贷纠纷。
·朱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委托投资理财交易习惯,且本次投资项目名称及回报率已告知周某某。
·朱某主张其为无偿受托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失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周某某交付10万元给朱某,朱某出具借条。
·朱某将款项投资于深圳市XX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
·投资平台未能兑付投资款及收益。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2元,退还原告周某某。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谢海亮律师的办案心得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案件性质的重新定位:代理被告成功地将案件性质从民间借贷纠纷重新定位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在案件定性上做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
事实和证据的梳理:通过提供银行流水明细和微信通讯记录等证据,展示了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委托投资理财交易习惯,以及原告对投资项目的认知和认可。
法律关系的明确:明确了被告作为受托人的角色和责任,强调了其勤勉履职且无偿提供服务的事实,以及在投资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风险揭示的重要性:在案件中揭示了投资理财的风险,以及当投资出现问题时,损失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的法律原则。
对经济犯罪嫌疑的敏感性:可能意识到案件涉及的投资平台存在问题,并在辩护中可能暗示或直接指出了这一点,这最终导致法院以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了起诉。
法律程序的遵循: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遵循了法律程序,包括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提供证据和进行法庭辩论。
持续学习和反思:对案件结果进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以便在未来的案件中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