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海亮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黄山市X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黄山市X区X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X区。
法定代表人:胡X,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亮,安徽道同(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群,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X区。
原告黄山市X区X所与被告朱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山市X区X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山市X区X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朱X于案涉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20日内搬离X区××栋××单元××室房屋;2.请求判令朱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4日,双方签订《黄山市X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黄山市X区X所位于X区××栋××单元××室的房屋,2020年10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房屋租金为3.1元每平方米计算,朱X租赁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2.01m2,每月租金为130元;车库储藏间为21号,建筑面积8.77m2,每月租金为22.8元,每年为274元。后经黄山市X区X所审核,朱X在黄山市X区××路××号××花园××幢××号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号为皖(2016)X区不动产权第0××8号。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及《X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管理办法》规定,朱X有房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缴纳房租。2021年10月,黄山市X区X所通过律师向朱X发出律师函,告知其不符合租赁条件依法依约应当腾退搬离公共租赁住房,但朱X至今未腾退搬离。朱X于2021年12月30日与黄山市X区X所签订了补充协议,租赁期限到期日为2022年9月10日。
庭审中,朱X对黄山市X区X所诉称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合同期满后搬离房屋,但请求给予30天的搬离期。
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黄山市X区X所诉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黄山市X区X所与朱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双方于2021年12月30签订的补充协议,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11日至2022年9月10日。房屋租赁期届满后,黄山市X区X所有权要求朱X搬离案涉房屋。黄山市X区X所应当给予朱X合理的搬离期限,本院酌定为30日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X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搬离位于X区××栋××单元××室房屋。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