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向鹏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3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负责人: 丁某,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贤,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鹏,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简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简某立即偿还工银信用卡(信用卡号:6258xx8914)分期透支未还款总额 405134.09 元,其中本金 (含手续费 5098 元,实际本金 341653.99 元)346751.99 元、利息 55382.1 元、违约金 3000 元(截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自 2021 年5 月 13 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简某承担本案受理
费。
调解内容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简 某一致确认截至 2022 年 10 月 12 日,被告简某尚欠原告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本金 341653.99 元、手续费 5098 元、利息 171754.99 元、违约金 3000 元,合计 521506.98元。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同意被告 简某对上述欠款分 24 期偿还(每个月为一期,从 2022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止),每月 12 日为还款日,具体还款 方案是:2022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2 日期间每期还款 21729 元;2024 年 11 月 12 日前还款 21739.98 元及自 2022 年 10 月 1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实 欠本金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的方式及标准计付)。
三、如被告简某未按上述第二项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有权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被告简某所欠剩余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利息 及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3688.5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简某负担(受理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简某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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