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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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支付定金后,因开发商隐瞒房屋抵押状况,法院支持退定金

作者:马莎莎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次举报
2026-06-01

在商品房买卖中,支付定金后,如果发现开发商在销售时隐瞒了房屋已设立抵押的重要事实,购房者能否要回定金?以下这起经过两审的真实案件,为面临类似困境的购房者提供了参考。

基本案情:签约后才知房屋有抵押,购房者要求退定金

购房者王某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套房屋。2025年3月22日,王某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房屋总价220万元,王某于当日支付了5万元定金。协议约定,双方应于2025年4月11日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随后,王某因需尽快签约以办理子女入学等事宜,多次催促A公司签订正式合同。直到2025年4月8日,A公司的销售人员才在微信中告知王某,其认购的房屋是“在建工程抵押房”,解押需要时间,签约可能要等到5月底甚至6月。

王某对此感到震惊,因为在签订认购书及支付定金的整个过程中,销售人员从未提及房屋存在抵押。王某立即表示,因开发商售前未告知此重要情况,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并退还5万元定金。此后,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向王某发送了《挞定函》,以王某未按期支付首付款为由,宣布解除协议并没收定金。王某遂将开发商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开发商未尽告知义务,违约在先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了购房者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A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法院的裁判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 开发商负有重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法院认为,房屋是否设立抵押,直接关系到购房者能否顺利办理网签备案、获得完整产权,是影响购房决策的核心信息。开发商在销售时,负有主动、如实披露此类重大信息的先合同义务。本案中,A公司在签订认购书前及当时,均未告知王某房屋存在“在建工程抵押”,违反了诚信原则。

  2. 购房者拒付房款有正当理由:A公司上诉称,其已在王某催促后的4月10日办理解押,具备了签约条件,王某拒不付款构成违约。但法院指出,王某是在支付定金后才发现抵押情况,这导致其对开发商的诚信及合同能否顺利履行产生了合理怀疑。因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交易风险,应由未尽告知义务的开发商承担。王某因此拒绝继续支付首付款并要求解约,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违约。

  3. “没收定金”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民法典》规定,适用定金罚则(即没收定金)的前提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开发商)如约履行,而支付定金的一方(购房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债务。本案中,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开发商A公司缔约时隐瞒重要信息,存在过错。因此,A公司无权没收定金,应将5万元全额返还给王某。

案例启示与思考

本案对购房者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在支付定金前,务必主动询问并核实所购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并可要求将“房屋无权利瑕疵”作为条款写入认购书或合同。

当遇到类似纠纷时,本案也展示了清晰的维权路径。从王某的应对来看,其在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即通过微信等固定证据,明确表达因对方未告知抵押而要求解约退款的立场,这为后续诉讼打下了良好的事实基础。在此类证据收集、法律焦点梳理乃至庭审交锋的过程中,专业法律人士的协助价值得以体现。他们能够帮助当事人精准定位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如未尽告知义务),有效驳斥对方关于购房者“违约”的指控,从而在诉讼中系统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得到正确适用。

马莎莎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苏州优秀青年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联系电话:1866243409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