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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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抵押房屋无法过户,买方如何成功维权要回双倍定金

作者:马莎莎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次举报
2026-05-22

在二手房交易中,最让人担忧的情况之一,就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后,却发现房屋因存在抵押、查封等问题根本无法过户。遇到卖方刻意隐瞒抵押情况,甚至签约后再次抵押,买方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下面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给出了参考。

一、 基本案情:付了定金才发现房屋被多重抵押

王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于2025年2月1日与卖方、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房屋总价62.5万元,王某当日支付了2.5万元定金给卖方,并支付了5000元中介费。合同明确约定,卖方保证房屋不存在抵押等权利瑕疵,双方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在王某备齐所有材料准备办理过户时,却发现该房屋早在签约前就已两次抵押给他人,导致过户手续无法进行。更令人意外的是,在合同签订后,卖方竟又一次将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由于卖方未能解除抵押,房屋最终被法院查封。购房目的彻底落空,王某遂将卖方及中介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卖方双倍返还定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中介公司全额退还中介费。

二、 争议焦点:责任在谁?定金和中介费能否要回?

庭审中,各方争议激烈:

  1. 买方王某主张: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并赔偿损失。中介公司未尽职核查房屋状况,也应退还中介费。
  2. 卖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3. 中介公司辩称:其已完成了提供信息、促成签约的中介服务,且在洽谈时买方已知晓房屋存在前两次抵押,交易失败是因卖方后续违约所致,故不同意退还中介费。

三、 法院判决:卖方严重违约,承担全部责任;中介未尽全责,部分退款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 解除合同:因房屋存在抵押无法过户,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支持王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2. 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法院认为,卖方在明知房屋有抵押的情况下签约,经催告后不解除抵押,反而在签约后再次抵押,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卖方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5万元,并以2.5万元为基数,支付自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3. 中介公司部分返还佣金:法院认为,中介合同的目的不仅是促成签约,还应包括协助完成过户等后续服务。虽然王某在签约时知晓房屋存在前两次抵押,但合同最终因卖方原因无法履行,中介合同的目的也未能完全实现。结合中介公司已提供的服务,酌情判决其所属的总公司向王某退还2500元中介费(即退还一半)。

四、 案件启示与风险提示

本案对二手房买家有非常重要的警示作用:

  • 产权核查是生命线:购房前,务必亲自或委托专业人士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权属、抵押、查封状况。不能仅听信卖方或中介的口头承诺。
  • “知晓抵押”并非卖方免责牌:本案中,尽管买方签约时知晓存在抵押,但法院仍认定卖方违约。关键在于卖方负有确保房屋可交易(解除抵押)的最终义务,其后续新增抵押及不配合解押的行为,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
  • 定金罚则的适用:当卖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买方有权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即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已付定金。这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守约方的重要保障。
  • 中介费退还的可能:中介费并非“一经收取,概不退还”。如果因交易最终未能完成,导致中介服务的核心目的(促成交易完成)落空,买方可以依据中介公司的过错程度和服务完成情况,要求部分或全部退还。


马莎莎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苏州优秀青年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联系电话:1866243409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