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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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因房屋周边不利因素要求退定金,法院判决开发商全额返还

作者:马莎莎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次举报
2026-06-01

在购买商品房,特别是通过“工抵房”等特殊渠道购房时,如果因故不想买了,已支付的定金能否要回?近期,一起真实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参考。

基本案情:购房遇阻,定金难退

购房者王某有意购买一套房屋。在介绍人张某的居间下,王某先与某乙公司(房屋的原始权益方)的代理人张某签订了一份《工抵房协议》,约定了房屋总价及差价承担等事宜。

同日,王某又与楼盘的直接开发商A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了协议中约定的那套房屋,并约定支付定金3万元。根据张某的指示,王某将3万元定金支付给了张某,张某随后转付给A公司,A公司也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据。

然而,王某随后发现拟购房屋附近有大型通信信号塔,担心电磁辐射影响居住,遂决定不再购买,并要求退还定金。虽然相关方口头同意退款,且A公司后续已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但3万元定金却迟迟未能退还给王某。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将介绍人张某、某乙公司及开发商A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返还定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裁判:合同相对方担责,定金应予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认定和判决:

  1. 关于责任主体:法院认为,王某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者构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而王某与某乙公司、张某签订的《工抵房协议》,其目的是为了促成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因此,本案中收取定金并负有主要合同义务的相对方是开发商A公司。王某要求某乙公司和张某共同返还定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 关于定金返还:法院指出,《认购书》签订后,双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开发商A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举证证明未能签正式合同的责任在于王某。更重要的是,A公司在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并过户给他人,这一行为直接导致王某签订《认购书》的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3. 最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开发商A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王某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因此,法院判决:由开发商A公司单独向王某返还3万元定金,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了王某对介绍人张某和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购房者应当向与其直接建立合同关系的开发商主张权利。同时,开发商在认购后,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将房屋另售他人,是典型的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对于遇到类似纠纷的购房者而言,此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它提示我们,在支付定金前,务必仔细考察房屋及周边环境;在发生纠纷时,需厘清真正的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在此过程中,专业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律师能帮助您:

  • 精准定性:分析复杂的“工抵房”协议、认购书等多份文件,确定核心的法律关系与违约方。

  • 明确诉求:避免像本案原告初期那样列错被告,导致诉讼请求部分被驳回,从而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提高维权效率。

  • 组织证据:指导您固定和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对方同意退款的口头承诺证据(如录音)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参与诉讼:代表您出庭陈述事实、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正如本案中原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马莎莎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苏州优秀青年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联系电话:1866243409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