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因建筑材料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告)将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包方/客户)、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客户)以及实际施工人T某(被告三)一同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T某以分公司名义与其签订《供需合同》,用于特定工程项目,尚欠货款1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原告试图通过将总公司及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以确保债务清偿。
办案经过
盛海乐律师在接受客户(总包方及分公司)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制定了精准的抗辩策略:
1. 主体资格抗辩:盛律师指出,虽然合同首部列明了分公司为甲方,但合同落款处并未加盖分公司的公章。签字人T某仅为“委托代理人”处签字,且客户从未授权其以公司名义采购材料。
2. 表见代理不成立:盛律师强调,原告在交易过程中从未核实T某的授权手续,且交易洽谈、订货沟通均在原告与T某个人之间进行,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3. 款项性质辨析:针对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分公司曾支付1万元),盛律师指出该款项仅为代付行为,不能直接推导出分公司是合同当事人的结论,也不能视为对债务的追认。
在庭审中,盛海乐律师紧扣《民法典》关于代理权及合同相对性的规定,有力反驳了原告将公司主体“捆绑”入债的企图。
案件结果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盛海乐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判决认定:
· 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仅为实际签字人T某个人,而非分公司或总公司。
· 分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且未追认T某的行为,故该合同对分公司及总公司不发生效力。
· 判决结果:由被告T某(实际施工人)个人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驳回原告对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盛海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