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背景
原告(我方当事人)系被告公司的登记股东,持有公司10%的股权。自2021年起,原告虽多次尝试行使股东权利,但始终无法获取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信息。被告公司不仅长期未向原告披露财务会计报告,更在原告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后,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无故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盛海乐律师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
办案经过
盛海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与分析。针对被告提出的“不正当竞争”抗辩,盛律师精准指出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未能证明原告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同时,盛律师强调,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其他权利的基础,被告长期拒绝提供财务资料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法定权利。
在庭审过程中,盛海乐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有力辩论。针对被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抗辩,盛律师通过逻辑严密的论证与扎实的法律依据,成功驳回对方主张。此外,盛律师还就原告查阅范围提出明确主张,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亦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盛海乐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复制,并明确查阅地点为被告公司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为十个工作日。针对被告提出的“不正当竞争”抗辩,法院认定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盛海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