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背景
本案当事人田某(我方原告)自2022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从事车间工作,并于2022年7月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在长达数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存在多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完全未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4月至11月期间虽经员工催促仍拖延缴纳。田某为保障自身退休待遇,被迫自行垫付了包含单位应承担部分在内的全部社保费用共计12284.68元。在田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因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历史欠缴问题,且遭遇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困境,遂委托盛海乐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企业赔偿相关损失。
办案经过
盛海乐律师接手案件后,敏锐地抓住了本案的核心矛盾与突破口,制定了“双线并行”的诉讼策略:
突破“仲裁不予受理”的程序障碍:针对仲裁院以“原告已退休、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盛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在起诉状中明确论证了“劳动者退休后因原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损失”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成功帮助当事人打通了司法救济的“最后一公里”。
精准核算债权金额,应对“举证不能”风险:在庭审中,被告公司试图以“社保缴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为由推卸民事责任。盛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在社保机构无法补缴且原告已自行垫付的情况下,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针对原告主张的垫付金额,盛律师结合税务局完税证明、银行流水及当庭陈述,剔除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部分(如2024年9-11月未实际扣款的个人部分),构建了逻辑严密的证据链,主张由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事实。
案件结果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盛海乐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1. 确认债权性质:法院认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畴,驳回了被告关于“行政管理权限”的抗辩。
2. 判决企业赔付:判决被告麻栗坡**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田某支付社会保险费共计10954.12元。
其中包含原告垫付的单位应承担部分社保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及被告未缴纳的个人扣款部分。
3. 驳回部分诉求:因社保部门无法核算具体损失金额,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养老金损失”的赔偿请求,但保留了原告在损失明确后另行主张的权利。
盛海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