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3年度)之十:郑某诉姜堰某船厂劳动争议纠纷案——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起诉前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起诉前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案情】2009年4月6日,郑某在扬州某造船公司的一艘船舶上施工时,被高处坠落的一根钢管砸中头部死亡。后郑某的亲属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郑某致死产生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11年6月,郑某的亲属以郑某死亡时系姜堰某船厂职工,船厂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查后,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当事人之间因工伤保险赔偿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本案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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