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之五:刘凤与锦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集体合同提倡签,个人合同务必签
集体合同提倡签,个人合同务必签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20日,锦程公司与公司工会代表签订为期三年的集体合同。2008年9月16日,刘凤到锦程公司从事包装工作,锦程公司未向刘凤出示该集体合同,也未与刘凤签订个人劳动合同。2010年3月10日,刘凤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裁决锦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3871元。经过仲裁和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刘凤的该项请求。
【法官点评】工会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在招聘新员工时应当向劳动者出示。个人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集体合同是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最低保障标准。用工单位不能以集体合同取代个人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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