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林某入职十堰市某科技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林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竞争业务,公司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若林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20XX年X月,林某离职后,入职了一家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原公司遂主张林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求林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林某认为违约金过高,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请求法院酌减违约金。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手案件后,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酌减规则进行了分析。她指出,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当约定的违约金与劳动者所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悬殊,且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时,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综合考虑违约情况、收入状况、在职时间等因素,酌减违约金数额。计律师指导林某收集了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发放记录、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证明约定的50万元违约金与林某实际获得的补偿金数额悬殊,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在诉讼阶段,计律师围绕「违约金的公平合理性」这一核心展开论证,主张违约金应予以酌减。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综合考虑林某的违约情况、收入状况等因素,酌减违约金,判决林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元。林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价值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展现了其对竞业限制违约金制度的平衡把握。她准确识别了「违约金与补偿金悬殊」这一酌减事由,帮助劳动者将过高的违约金主张调减至合理范围。计律师对公平合理原则的坚守,既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劳动者因过重违约金而陷入困境,充分体现了法律的衡平精神。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