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何某入职十堰市某建筑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然而,公司虽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却在用工过程中随意安排何某超时工作,全年累计工作时间远超法定标准,且未安排集中休息。何某多次提出异议,公司以「综合计算工时制不保证休息」为由拒绝。何某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要求公司支付超时工作的加班费。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手案件后,对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适用规则进行了分析。她指出,综合计算工时制虽允许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仍应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本案中,公司虽经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随意安排何某超时工作,全年累计工作时间远超法定标准,且未安排集中休息,违反了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适用规则。计律师指导何某收集了考勤记录、行车日志、排班表等证据,精确计算了何某超时工作的时长,并主张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公司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安排何某超时工作且未保障休息,应支付超时工作的加班费,裁决公司向何某支付加班费共计28000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计律师继续代理,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何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价值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展现了其对综合计算工时制这一特殊工时制度的深刻理解。她准确厘清了「综合计算工时制不等于无限加班」这一关键点,戳穿了用人单位「综合计算工时制不保证休息」的错误认识。计律师对超时工作计算规则的精准把握,使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下依然能够获得应有的加班费,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