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金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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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名誉侵权案

发布者:计金秀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2日 332人看过 举报

2026-10-0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李某从十堰市某金融公司离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公司在为李某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离职原因为「李某存在严重不良职业行为,被公司辞退」。该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李某系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从未存在任何不良职业行为。李某离职后,因该离职证明中的不当评价,在求职过程中多次被新单位拒绝,社会信用受损。李某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要求公司赔偿名誉权损失。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手案件后,对离职证明中的不当评价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进行了分析。她指出,根据相关司法实践,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陈述的离职理由涉及对劳动者严重不良职业行为的评价,造成劳动者社会信用受损、妨碍再就业的,构成名誉侵权。本案中,公司虚构李某「严重不良职业行为」的事实,导致李某求职受阻,构成名誉侵权。计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离职证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求职被拒的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公司的不当评价与李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阶段,计律师围绕「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这一核心展开论证,主张公司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在离职证明中虚构李某「严重不良职业行为」的评价,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公司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李某的名誉权得到恢复,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律师价值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展现了其对劳动者名誉权保护的敏锐意识。她准确识别了用人单位「借离职证明泄愤」的侵权行为,并帮助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恢复名誉、获得赔偿。计律师对名誉侵权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使劳动者在离职后依然能够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社会信用,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律对劳动者人格权的保护。

计金秀律师,女,回族,法学本科,执业于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兼任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清算服务公司清算专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14203202611025840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