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金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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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专职律师执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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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保致损赔偿案

发布者:计金秀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7日 2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郑某入职十堰市某制造企业,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始终未为郑某缴纳社会保险。郑某多次向公司提出缴纳社保的要求,公司均以「经营困难」「下个月就补缴」为由拖延。20XX年X月,郑某因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5万余元。由于公司未缴纳医疗保险,郑某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全部医疗费需自费承担。郑某出院后,向公司主张赔偿因未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公司拒绝赔偿。郑某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未缴纳社保致损赔偿的法律依据进行了分析。她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中,公司未为郑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郑某住院医疗费无法报销,公司应赔偿郑某因此遭受的损失。计律师指导郑某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医保政策文件等证据,精确计算了郑某本应享受的医保报销金额。在仲裁阶段,计律师围绕「未缴社保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核心展开论证,明确指出公司未缴社保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郑某的医疗费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公司未依法为郑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郑某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应赔偿郑某的医疗费损失,裁决公司向郑某支付赔偿金共计38000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计律师继续代理,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郑某的损失得到充分弥补。

律师价值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展现了其在社保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她准确厘清了「未缴社保致损赔偿」这一特殊争议类型的法律适用,帮助劳动者将因用人单位违法不缴社保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转化为可主张的赔偿请求。计律师对因果关系与损失计算的精准把握,使劳动者在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时依然能够获得救济,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计金秀律师,女,回族,法学本科,执业于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兼任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清算服务公司清算专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14203202611025840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