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金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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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与加班费纠纷案

发布者:计金秀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7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9-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陈某入职十堰市某餐饮管理公司,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然而,实际工作中,陈某长期被安排加班,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也经常被要求到岗,公司却从未支付任何加班费。陈某粗略统计,在职两年间累计加班时长超过800小时,应得加班费数额巨大。20XX年X月,陈某因公司长期拖欠加班费,多次协商无果,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厨师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费已包含在工资中」为由拒绝支付。陈某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公司的工时制度进行了审查。她发现,公司虽然口头声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并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依法不能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仍应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费。针对「加班费已包含在工资中」的抗辩,计律师指出,根据《劳动法》第44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与正常工资性质不同,不能以「包薪制」的形式变相规避。计律师指导陈某收集了考勤记录、排班表、工作群通知、加班期间的监控截图、工资条等证据,详细梳理了陈某两年间的加班时长,并按照工作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同标准,精确计算出应得的加班费数额。在仲裁阶段,计律师还主张,公司长期拖欠加班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陈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公司未经审批不得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应按标准工时制支付加班费,裁决公司向陈某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共计68000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计律师继续代理,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陈某如数获得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律师价值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展现了其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的专业功底。她准确识别了用人单位「综合计算工时制」未经审批、不能适用的法律漏洞,并戳穿了「包薪制」变相规避加班费的伎俩。计律师对加班费计算规则的精准把握,使劳动者两年间被拖欠的巨额加班费得以全额追回。她的专业代理,让「多劳多得」的劳动报酬原则在个案中得到了切实落实。

计金秀律师,女,回族,法学本科,执业于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兼任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清算服务公司清算专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14203202611025840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