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周某入职十堰市某信息技术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月工资4000元,转正后月工资6000元。周某入职后工作勤勉,试用期内表现良好。20XX年X月,周某了解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周某遂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按转正工资标准补发超长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公司以「试用期系双方自愿约定」为由拒绝。周某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抓住了本案的核心法律要点。她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公司与周某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却约定六个月试用期,明显超过法定标准四个月,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履行的,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计律师精确计算了周某应得的赔偿金数额,并主张公司还应补发超长试用期期间按转正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差额。在仲裁阶段,计律师围绕「试用期的法定限制」这一核心展开论证,明确指出「双方自愿约定」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公司与周某约定六个月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裁决公司向周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共计24000元,并补发工资差额8000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计律师继续代理,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周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律师价值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展现了其对试用期法律制度的精准把握。她准确识别了用人单位「超长试用期」这一常见违法用工行为,并援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纠正。计律师对赔偿金计算规则的精确运用,使劳动者不仅追回了被克扣的工资差额,还获得了额外的赔偿金,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戒功能。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