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孙某入职十堰市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孙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公司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XX年X月,孙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孙某严格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未到任何竞争企业任职。然而,公司却迟迟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孙某多次催要,公司均以「公司经营困难」「竞业限制协议未实际履行」为由推诿。孙某离职后已连续三个月未收到任何补偿金,生活陷入困境,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手案件后,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及补偿金支付义务进行了分析。她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孙某离职后严格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公司理应依约支付补偿金。针对公司「经营困难」的抗辩,计律师指出,经营困难并非免除法定补偿义务的正当理由。针对「协议未实际履行」的抗辩,计律师指导孙某收集了离职后未到竞争企业任职的证据,包括社保缴纳记录、新单位工作证明等,证明孙某已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计律师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主张即使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金数额,公司也应按孙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金。同时,计律师指出,公司连续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孙某有权依据司法解释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孙某已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裁决公司向孙某支付已拖欠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6000元,并按月继续支付至竞业限制期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计律师继续代理,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孙某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价值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展现了其在竞业限制纠纷中的专业能力。她准确厘清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义务与劳动者的履约义务之间的对应关系,戳穿了用人单位「只限制不补偿」的违法企图。计律师对司法解释的精准运用,使劳动者在未明确约定补偿金数额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依法获得补偿,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