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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 李鸥)
离婚诉讼中,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情况涉及到复杂的财产权属认定。这类问题不仅影响着夫妻双方的权益,还关系到离婚时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下面将从多个角度详细探讨这个问题,李鸥律师为您做如下解答:
01 一方婚前全款买房,结婚后登记出资方名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买房,婚前将房产证登记出资方名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即使婚后下本,也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该类房产的购置的资金源于出资方个人财产,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出资方一人的名字,实质上是出资方个人婚前存款的物质形态的转化,即由动产货币转化为不动产房屋。因此,该类房产属于出资一方在结婚前即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02房屋增值,对于自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如果离婚时该房屋市场价值增加,增值部分也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房屋的增值是因房产市场行情变化造成,从性质上讲属于自然增值。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增值应归于出资方个人所有。
03 婚后用于出租,租金如何分割?
需分情况:如果婚后一直只由出资一方办理房屋的中介挂牌、洽谈签订合同、收取租金等经营业务,另一方从未参与过出租具体事务,则出租收益应认定为出资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双方均参与房屋的挂牌出租收租等事务,有出租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另一方参与经营,则出租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收益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04 房屋婚后卖出,购置新房如何分割?
需分情况:如果购置新房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卖掉旧房所得的资金,新房实质上是旧房的一种物质形态的转化,也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的转化,该类房屋应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如果购置新房的资金一部分来源于卖掉旧房所得的资金,另一部分来源于夫妻婚后添加资金,则该类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对此审判不统一,有的法官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般共同共有原则进行等分;有的法官会将卖掉旧房所得的资金部分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予以刨除,其余部分参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进行公平分割。
05如果房本登记双方或对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各种因素分割比例
一方婚前全款买房,房产证登记双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需综合各种因素确定最终分割比例。如果仅登记非出资方一方名下的,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夫妻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问题,情况各有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为您提供优质的解决方案,维护您合法权益。
李鸥律师
石家庄离婚律师
石家庄继承律师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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