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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鸥
一、引言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当子女婚姻出现问题时,这笔出资的性质往往引发争议:究竟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还是借款?李鸥律师为您作如下解答:
二、真实案例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102民初2860号
2016 年,小刚与阿芳恋爱期间准备购置房产。由于两人经济条件有限,小刚向母亲刘阿姨求助。刘阿姨出于对儿子和未来儿媳的信任,同意出资且未要求利息。2016 年 10 月 21 日,刘阿姨向房产销售公司刷卡支付 2 万元,11 月 6 日又刷卡支付 413800 元首付款,首付款合计 433800 元。随后,小刚与阿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 1433800 元,然而,后来两被告感情出现裂痕,阿芳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刘阿姨多次索要出资款未果,遂将小刚和阿芳告上法庭。
庭审中,小刚出示借条一张,上面载明“因共同买房由小刚出面向其母亲刘阿姨借钱支付首付款”,时间系2016年10月21日。未约定利息。
小刚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同意偿还216900元借款。
阿芳辩称:不存在借款事实,借条系小刚单方面补造,借条上没有阿芳的签字确认,该413800元首付款系刘阿姨出于爱护子女原因为夫妻俩出资买房,系对夫妻共同赠与。小刚与刘阿姨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系虚假诉讼,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并非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子女不能以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在父母出资未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不应当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客观存在无关。本案中,在刘阿姨出资433800元未有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小刚、阿芳临时性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小刚、阿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已提供证据证明,阿芳辩称该出资款为赠与,其本人亦支付了部分首付款,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阿芳的辩称不予采信。案涉款项因小刚与阿芳购房所用,现刘阿姨主张小刚、阿芳各偿还借款2169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小刚、阿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偿还原告刘阿姨借款本金2169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
三、律师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的赠与合同,且不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法院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认定刘阿姨与两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适用了借款合同中关于本金返还及利息计算(未约定利息时按法定利率计算)的规定。
建议父母在为子女购房时,如果父母出资是希望子女偿还,最好在出资时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事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口说无凭。
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也应尽量保留出资时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在争议发生时可能对证明出资性质起到关键作用。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坦诚相待,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应提前沟通并达成共识,避免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因财产问题引发更大的矛盾。
各方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财产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让大家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有更多的法律问题,可以进一步咨询石家庄婚姻律师李鸥。
李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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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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