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鸥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财富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恋爱期间便开始购置房产。有些男方出于对未来婚姻的期待和信任,会在婚前购置房产时加上女友的名字。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可能未能步入婚姻殿堂,分手后房产的分割问题便成为了一个棘手的法律难题。李鸥律师将通过本文具体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二、真实案例
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双方分手,房产如何返还?
(2013)厦民再终字第25号
张先生与王女士是一对相恋多年的情侣。张先生以个人名义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并将房产证改成王女士的名字,双方签订了一份由公证处公证的《财产约定协议》,约定房产归王女士个人所有,协议于双方登记结婚之日生效。两人原本计划在不久的将来结婚,但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步入婚姻殿堂。过了几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决定分手。面对这套房产,张先生希望要回房产,而王女士则认为房产证上有她的名字,她有权享有该房产的一部分。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最终诉诸法院解决。
一审法院判决:王女士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产返还张先生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酌情补偿张先生一部分房款。
张先生不服,提起再审。
再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财产协议书》明确约定“协议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结合双方谈话录音、房产价值等,可以判断房产转让是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现双方未能结婚,王女士取得讼争房屋的条件不成就,张先生要求返还讼争房屋,应以支持。故改判王女士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产返还张先生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律师分析
恋爱期间,一方全款出资买房加对方名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1、 明确约定以结婚为目的,一般视为附条件的赠与
在本案中,张先生全款出资买房,并将房产证上加上王女士的名字,可以视为一种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1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张先生在赠与时与王女士签订了协议,明确表示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能结婚,王女士未能履行赠与所附的义务,张先生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取回房产。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赠与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将被视为无条件的赠与,张先生则无权要求返还房产。
2、 未明确约定为以结婚为条件,则可能视为共同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即为法律认可的所有权人。一方如果全额出资购买了房产,但由于在房产证上加入了另一方的名字,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房产已经成为了两人共有。
但是,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双方享有同等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因此,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各自的份额,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根据双方的实际贡献来确定各自所占的份额。
四、是否带有彩礼性质?
彩礼是指男方在婚前向女方及其家庭支付的一定金额或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张先生将房产证上加上王女士的名字,是否可以视为彩礼呢?从法律角度来看,彩礼通常是现金或其他有形财物,而房产作为一种不动产,通常不被视为彩礼。因此,张先生要求返还房产的理由不能依据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
五、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1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8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六、结语
综上,一方婚前购置房屋并加上恋人名字的行为,其法律性质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那么该行为可能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或共同财产。在分割房产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婚姻存续时间(或同居时间)、子女抚养等因素,并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未能结婚,女友是否需要返还房屋还需具体分析双方的关系、购房时的约定以及购房后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情况。
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建议双方在购房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并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同时,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和文件,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鸥律师
石家庄离婚律师
石家庄继承律师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