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家庄律师李鸥专做离婚继承)
离婚诉讼中应如何分割财产,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能合法维护自身财产权益?本文梳理汇如下,建议收藏:
| 序号 | 财产名称 | 性质 | 分割方式 | 法律法规 | ||||||
| 1 | 工资、奖金、存款 | 共同财产 | 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 《民法典》第1062条 | ||||||
| 2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共同财产 | 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 《民法典》第1062条 | ||||||
| 3 | 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 共同财产 | 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 | ||||||
| 4 | 基本养老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 | 共同财产 | 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基本养老金未达退休年龄的,不予分割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0条 | ||||||
| 5 | 婚后取得的 知识产权经济收益 | 共同财产 | 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4条 | ||||||
| 6 | 继承的遗产 | 共同财产 | 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才能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1条 | ||||||
| 7 | 遗嘱继承明确 只归一方的遗产 | 个人财产 | 归一方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 《民法典》第1063条 | ||||||
| 8 |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 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个人财产 | 归一方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 《民法典》第1063条 | ||||||
| 9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个人财产 | 归一方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 《民法典》第1063条 | ||||||
| 10 | 一方婚前财产 | 个人财产 | 归一方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 《民法典》第1063条 | ||||||
| 11 | 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取得的收益 | 投资取得的收益 | 共同财产 | 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 | |||||
| 12 | 房屋租金 | 共同财产 | 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 《民事审判参考》第56辑 | ||||||
| 13 | 股票、基金收益 | 共同财产 | 属于经营性收益,平均分配 |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版》第123页 | ||||||
| 14 | 孳息和自然增值 | 个人所有 | 归一方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 | ||||||
| 15 | 军人 | 伤亡保险金 伤残补助金等 | 个人所有 | 归一方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0条 | |||||
| 16 |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 共同财产 |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1条 | ||||||
| 17 | 一方工龄买断款 | 共同财产 | 参照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 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2017版)》民事卷一第266页 | ||||||
| 18 | 债权 | 共同财产 | 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 最高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2条 | ||||||
| 19 | 股票、债权、基金等有价 证券、未上市公司股份 | 共同财产 | 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2条 | ||||||
| 20 | 公司股权 |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 共同财产 | 1、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折价补偿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3、74、75条 | |||||
| 21 | 一人独资公司出资 | 一方继续经营,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 ||||||||
| 22 | 合伙企业出资 | 1、成为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折价补偿 | ||||||||
| 23 | 商业保险 | 投资性商业保险 | 共同财产 | 平均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 |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5条 | |||||
| 24 | 以生存年龄为条件的保险 | 共同财产 | 平均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 | |||||||
| 25 | 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 | 个人财产 | 归一方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 |||||||
| 26 | 生产资料、养殖、 种植产业 | 共同财产 | 从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原则考虑,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补偿。 | 最高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2条 | ||||||
| 27 | 体育竞赛所获得 的奖牌、奖金 | 个人财产 | 归一方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02期 | ||||||
| 28 | 房产 (常见类型) | 婚前全款购房 | 个人财产 | 归一方所有,不予分割 | 《民法典》第1063条 | |||||
| 29 | 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 | 个人财产 | 可分割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平均分割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 | ||||||
| 30 | 婚后共同购房的 | 共同财产 | 平均分割,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由得到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6条 | ||||||
| 31 | 婚前房屋婚后加名 | 共同财产 | 房屋判归原登记人所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由得到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存在欺诈胁迫的撤销加名。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5条 | ||||||
| 32 | 父母出资购房 | 共同财产 | 有明确约定的,归出资方子女所有;无约定的,综合各种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8条 | ||||||
| 33 | 父母名下房改房 | 父母财产 | 不予分割,夫妻出资部分作为债权处理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9条 | ||||||
| 34 |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屋 | 共同财产 | 平均分割,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由得到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7条 | ||||||
| 35 | 夫妻出资购房登记未成年子女名下 | 真实意思确为赠与子女 | 子女财产 | 不予分割 | 《民事审判事务问答2021版》第139页 | |||||
| 36 | 真实意思并非赠与子女 | 夫妻共同财产 | 平均分割 | |||||||
| 37 | 一方网络平台打赏超出日常生活水平的 | 共同财产 | 属于挥霍,不分或少分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6条 | ||||||
| 38 | 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赠与第三者财产 | 共同财产 | 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可追回。出轨方不分或少分。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7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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