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鸥律师)
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一、阅读提示
近日,笔者接待了一起法律咨询,梁女士与其丈夫结婚10年,婚后有一套价值1600万的房产,但购房时为了避税,将房屋登记在了丈夫父亲的名下,也就是梁女士的公公。购房时也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现在梁女士与丈夫感情破裂,想要分割该套房产,却遭到公公的拒绝,原来公公与丈夫早已咨询了律师,二人串通一气,声称该房屋既然已经过户到公公名下,就应视为是小两口赠与其的房产,不肯将房屋过户回来。梁女士手足无措,前来咨询。经李律师分析并制定出了诉讼策略,梁女士满意接受。
对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离婚应如何分割,笔者搜索河北省内大量案例,梳理相关裁判规则,阐述如下:
二、经典案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二终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梁某(男)于20XX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小甲。2014年李某第二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被告梁某请求分割A号房屋,该房屋现登记在李某母亲名下。梁某认为A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认为A号房屋系其母亲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经查,A号房屋现登记在原告李某母亲名下,被告梁某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却未相应证据予以支撑,不予支持。故A号房屋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三、裁判要旨
一般情况下,除非证据确凿,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必须将房产变更到夫妻名下才能分割。
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五、延伸阅读
1、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北民重字第42号
本院认为部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X号房屋登记在原告母亲名下,被告主张购房款为原被告出资,未能提供出资证明,对被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登记他人名下,未分割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X室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现由被告父母居住,被告主张该房系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共同购买,因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不予处理。
2、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107号
本院认为部分:对于登记在原告母亲名下的别克轿车一辆,被告无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要求分割的理由,亦不予支持。
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倴民初字第2499号
本院认为部分:关于被告主张的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中红购物城一楼摊位一处、登记在原告母亲名下的鼎盛花园购买住房楼一处及法定代表人为原告父亲的超市一处,因上述财产涉及了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故本院在本案中对上述财产不宜处理,被告可另案主张。
4、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倴民初字第718号
本院认为部分:该房产由原告母亲在原、被告结婚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原告母亲名下,并不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的此项主张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六、实务要点
1、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法院通常不予处理。因此,避税也好、政策原因、借名买房,一定要签定好代持协议,符合过户条件时及早过户到自己名下。
2、即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也属于子女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同样一般不予处理。
李鸥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类主办律师(2002年成立“AAA级信用律师事务所”“河北省20强律师事务所”“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0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执业以来始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先后处理婚家案件200多起,擅长离婚法律咨询、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同居出轨、家暴损害赔偿、彩礼返还、调查取证、遗产继承、信托基金、家族财富管理等法律业务,婚家继承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离婚诉讼流程和石家庄市地区法院离婚判例规则,从业过程中先后处理婚家案件多起,实战经验丰富。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具备娴熟的执业技巧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以踏实、严谨、敬业的工作态度赢得广大客户的信赖。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社会阅历,以“精心办案,认真负责”的态度,全力为当事人切身利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