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铝箔材料供应商与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存在长期供货合作,2024年起供应商依约交付货物,双方于2025年8月对账确认,买方尚欠货款32.9万余元未付,经多次催讨仍未结清。经查,买方为湖南某科技公司全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委托常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并由其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常嘉律师办案方法
证据链简化固定:针对事实清晰的买卖合同纠纷,快速梳理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聊天记录等完整交易凭证,在双方已对账的基础上,直接锁定欠款金额,避免事实层面的不必要争议,加快诉讼推进效率。
连带责任主张精准适配:紧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直接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无需主动举证股东财产混同,而是通过举证股东的唯一股东身份,倒逼股东承担财产独立性的举证责任,极大降低维权举证成本。
违约损失合理主张:结合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程度,主动将原诉请的LPR4倍利息调整为符合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LPR1.5倍标准,既保障违约损失诉求得到全额支持,也避免过高主张导致诉讼成本不必要增加。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请,判决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329535.7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5%(LPR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其唯一股东湖南某科技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额快速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