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冒名顶替他人工作,以他人之名购买了团体险,保险公司赔吗?
当事人:王某等人—死者贾某家属 保险公司 环卫处
裁判结果:驳回诉讼请求
贾某为环卫处一清洁工人,2020年贾某像往常一样在道路上打扫卫生,但是远处过来的轿车突然失控,径行向贾某驶来,并将贾某撞到在地,贾某当场死亡。贾某去世后,贾某家属向轿车司机主张赔偿,轿车司机理赔过后,其家属了解到环卫处为其清洁工人均投有团体险,随后贾某家属王某等人将环卫处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30万元。
接到法院传票后,保险公司第一时间查询了贾某的保险记录,在保险系统中并未查到贾某的任何保险信息,后保险公司了解到贾某入职环卫处工作系顶替其妹妹贾嘉的名字,贾某比贾嘉大10岁,其并不符合环卫处招工条件,贾某入职两年多的时间内,一直使用的是贾嘉的身份信息,领取工资也是使用的贾嘉的银行卡,截止发生交通事故之前,环卫处并不知晓贾某冒名顶替贾嘉工作的事实。因贾某并未在保险公司投保,其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产生保险利益和保险合同关系,贾某的死亡并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一审法院却认为不论环卫处以贾某名义投保团体险,还是以贾嘉名义投保团体险,对于保险标的而言,危险程度没有增加,对于投保责任险别的保险公司来说,其保险责任并没有加重或加大,而环卫处投保之初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防止和预防职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故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0万。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贾某虽然年岁已大,但是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冒名顶替贾嘉至环卫处工作时,就应该承担相应后果,另外环卫处在员工入职时没有认真审核实际入职员工,一直出现冒名顶替的现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时间内,也没发现冒名顶替事实,存在过错,二人的过错,致使贾某没有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不利后果,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便贾某实际从事了贾嘉原从事的工作,但在贾某未经环卫处申请,保险公司同意,而将贾嘉变更为贾某的情形下,贾某无从与保险公司成立保险合同关系,贾某比贾嘉大十岁,其在露面从事清扫保洁工作的保险风险明显高于贾嘉,将二人等同为一人而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不具有公平合理性,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保险责任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王某等人承担,保险公司大获全胜。
李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