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检查报告中未确诊事项能否作为“未如实告知”的拒赔理由?
2022年1月15日小贾投保了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2022年1月15日至终身,缴费期限为10年,保险金额为20万等内容。
据小贾称“2022年1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推荐我买保险,我在手机上按照业务员的指导进行操作投保”投保过程中,业务员并未对小贾身体状况进行任何询问,合同签订后,小贾依照约定缴纳了保险费,2022年2月15日,小贾至医院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有“肺部结节?”2022年5月,小贾前往医院复查,并于2022年6月2日进行手术,6月18日出院诊断为“肺癌”。
出院不久,小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书》,因保险合同约定有九十天疾病观察期,小贾因在疾病观察期获病,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小贾2022年2月15日检查单显示“肺部结节?”并非相关疾病的确诊,在没有经过专业医院确诊其患有肺癌情况下,小贾作为一个普通人,并不能确认自己是否患有肺癌,直至2022年6月18日出院诊断证明载明“肺癌”,此时小贾才确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肺癌的,保险公司按照重疾险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小贾请求支付保险金20万不超过保险限额,予以支持。
李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