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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法院判决:还钱!

发布者:李蒙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7日 30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法院判决:还钱!

当事人:原告—甲某 被告—乙某、丙某

判决结果:胜诉

基本案情:

乙某和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有某饭馆,由于饭馆装修,资金短缺,请求甲某投入资金500000元,甲某不参与店面的管理和运营,资金由乙某自行支配并承诺每月可获得相应收益,一切风险由乙某承担,与甲某无关。基于对乙某的信任,双方签订了《投资入股分红协议》,协议约定,甲某投入资金500000元,协议期内甲某可以自行要求撤资,协议签订后,甲某将款项转至乙某指定账户,现店面经营一年有余,甲某从未参与管理和运营,也没有收到乙某承诺的任何收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现甲某想要收回该笔款项,但是乙某和丙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故甲某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该笔款项。庭审是乙某和丙某均称该部分款项为投资,不属于借款,系商业行为,有合同予以证明,不同意退还。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合伙应当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各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结合本案,甲某和乙某虽签订了《投资入股分红协议》,但该合伙协议约定每月按乙某经营的纯利润按月向甲某支付现金分红,且甲某在合伙协议签订后并未参与饭店经营管理,本案双方签订的《投资入股分红协议》违背了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则,应属无效,原、被告之间不构成合伙关系,结合双方约定的内容,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甲某撤回投资,主张乙某归还本金 500000 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乙某和丙某系夫妻关系,甲某的投资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李蒙,法学学士,河南速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办理案件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漯河
  • 执业单位:河南速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120********0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