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起诉“小三”不当得利,“小三”辩称系生意往来怎么办?
原告小贾与男方小译2010年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小译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小叁,小译没有经过原告小贾的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向被告小叁转款、为其消费,原告小贾为捍卫自己的婚姻曾对被告小叁进行警告,但是毫无效果,后原告小贾搜集了男方小译向被告小叁转款的记录,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全部转款。
庭审时,被告小叁辩称男方小译所转款项为双方生意往来,二人共同成立有A公司,并提交了A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男方小译为该公司的监事,同时也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双方曾提及投资某项目的问题。
因庭审之前原告小贾已经向我方说明,被告小叁与男方小译成立有公司,但是原告小贾发现二人关系后,该公司并未投入运营,在此种情况下,我方调取了被告小叁的收款账户的流水,该流水显示,被告小叁收到男方小译的转款后,所有的款项均用于个人消费,包括有拼多多、淘宝、线下超市消费记录等,显然并未用于所谓公司的经营,所谓的公司只不过是被告小叁敛财规避风险的一个工具,其没有与男方小译签订书面投资合伙协议,庭审时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给付的款项用于投资的业务,故此法院对其答辩意见并未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男方小译在与被告交往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且为全部无效,对于原告小贾的诉请全额予以支持。
李蒙律师